2018/5/15 1712
財務部 郭正基
4月26日,揚州市建筑業(yè)實用型人才精品課程系列培訓———工程建設全過程法律風險防范業(yè)務培訓,本次培訓由揚州市建設項目教育協會牽頭主辦,揚州市建設培訓中心承辦,聘請了高級律師、全國城建培中心客座教授、揚州市仲裁委員會委員顧增平律師,進行為期一天的工程建設全過程法律風險防范業(yè)務培訓,旨在加強風險防范管理,全面提升管理能力。本次培訓顧增平律師密切聯系工作和項目實際案例,內容豐富而全面,突出操作性和實用性,進一步提升參訓人員建筑法律法規(guī)的業(yè)務管理水平。
企業(yè)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風險總是不可避免的,建筑施工企業(yè)遇到的風險更大、更多。將經營風險降低到最小直至規(guī)避掉,是每個企業(yè)的共同愿望。那如何才能將風險降低到最小或直至規(guī)避掉呢?這就需要對本企業(yè)經營活動潛在的風險有著比他人更深刻的認識,為企業(yè)提供參謀。如何構建合同風險防范體系,為今后做好項目經營工作,增強企業(yè)的風險防范,提高企業(yè)項目盈利能力作出貢獻,通過這次學習我有了以下新認識。
一、按不同的分類標準,企業(yè)主要存在以下幾種風險類別:
(1)、按照企業(yè)所需生產要素,可以分為人力資源風險、資本風險、設備運行和工藝風險、材料風險、產品風險、技術風險、信息風險、知識產權風險等;
(2)、按企業(yè)的主要活動或主要經營環(huán)節(jié),可分為材料采購風險、籌資風險、投資風險、制造風險、市場營銷風險、收賬風險、會計工作風險、安全風險、企業(yè)技術活動風險、人事活動風險、信息系統(tǒng)風險、企業(yè)組織變革風險;
(3)、按照供應鏈的順序,可以分為來自供應商的風險、采購風險、生產風險、市場營銷風險、來自客戶的風險。每一個企業(yè)風險類型都隱含著法律風險,
二、合同管理過程中的法律審核重點
(1)、合同主體的合法性
關于施工項目,其合同主體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分包商、材料供應商的合法性,對其合法性的審核,主要審核其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授權、財務能力及履約能力等方面。尤其注意資質的承攬范圍是否滿足工程分包的需要。因此,在引進分包商時,一定要對分包商進行資格審查,合格了再根據需要引進。
(2)、合同條款的合法性
合同條款的合法性,主要審查是否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是否危害了企業(yè)的利益,產生糾紛的處理方式等方面。
(3)、合同簽訂的審核流程
合同簽訂前,其合同文本必須經過各專業(yè)部門會簽或會議審核,報領導審批后方可進行簽訂。
三、合同管理過程中的保障措施
(1)、領導重視。唯有領導重視經營過程中的法律審核,營造一個“依法治企”的大環(huán)境,建筑施工企業(yè)的主要經營內容就是建筑工程投資、承包施工任務。要投資、要承包施工任務,就離不開合同。建筑施工企業(yè)使用的合同不僅種類多,而且數量多,無處不在。所以在建筑行業(yè)中加強員工,特別是中高層管理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培養(yǎng)法律思維、強化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加強市場開發(fā)人員、財務管理人員、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物資管理人員、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合同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培訓等讓企業(yè)所有員工都自覺地遵守法律審核,完善法律審核的程序,才能更好地開展法律審核工作。
(2)、制度體系。法律審核的長效機制必須有科學的制度來維持。因此,制定一套完整、科學、全面的制度體系相當重要。企業(yè)中高層通過參與合同起草、審查合同條文、參加合同談判、監(jiān)督合同履行等企業(yè)合同的全過程管理來強化企業(yè)的合同信用,同時通過對企業(yè)合同的審查,防范企業(yè)合同風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確定建設單位和承包方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是雙方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依據,也是處理雙方糾紛的主要依據、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和合同的審核制度,是防范法律風險,保護權益的重要手段,因此需要對合同簽訂、履行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一套科學審核制度。
四、企業(yè)合同法律風險防范
(1)在合同簽訂前對法律風險進行控制和防范,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有效防止糾紛發(fā)生、建設單位應查看自己的審批手續(xù)是否辦妥,需要辦理的證件是否已齊備;調查承包人的履約能力,如承包方資質及技術能力如何等。
(2)合同內容不完善,條款約定不明、文字不嚴謹。由于建設工程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事情,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為了避免產生糾紛、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合同條款認真把關,做到清晰、明確,減少漏洞,防止前后矛盾及語義表述不明確。
五、企業(yè)合同履行風險
(1)未辦許可證擅自施工,不符合條件強行開工。《建筑法》第7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開工前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第64條規(guī)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建設單位為保證工期或形象進度,在施工許可證尚未領取,或施工圖設計文件尚未審查,或施工現場尚未“三通一平”,即催促施工單位盡快進場強行開工,結果被監(jiān)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進而造成窩工及其他損失。
(2)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質量與安全標準。《建筑法》第54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yè)在工程計或者施工作業(yè)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淮,降低工程質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第56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如果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質量,要承擔法律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7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工期、實踐中,建設單位為能提前竣工或者提前使用,經常存在壓縮合理工期現象,有的工期甚至比定額工期減少一半;為了降低造價,一些項目的質量安全設施淮備不足,無法滿足規(guī)定標準,帶來較多的質量、安全問題、但工期的壓縮也不是絕對禁止的,合理的工期壓縮并輔助適當的趕工費等費用補償是被允許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如果合同定的工期背離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該約定無效,合同工期應以中標通知書所確定的工期為準,如工程依法不需要招投標的,合同工期原則上應執(zhí)行合同約定。
(3)缺乏規(guī)范的簽證管理。簽證是指按施工合同約定,一般由合同雙方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發(fā)生糾紛時,簽證是仲裁庭或者法院認定事實,確定雙方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鑒定機構鑒定工程量和工程造價時的主要依據之一。對于建設單位來說,防范簽證風險,主要是加強工程簽證管理、防止己方人員以及監(jiān)理機構與承包方串通產生惡意簽證或過失簽證、如果發(fā)生惡意或過失簽證,就會導致建設工程成本的增加、發(fā)生過失簽證,一般很難推翻,雖然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但司法實踐中,認定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標準非常嚴格,一般情況下難以認定、而且,即使過失簽證認定為由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導致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需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但實際上,過失簽證一是在履約過程中形成的,結算時距簽證時往往已經超過l年,撤銷權依法已經消滅。對于惡意簽證,一般也難以通過證明雙方存在惡意串通行為而推翻簽證。
(4)工程未經驗收擅自使用。建設工程未經驗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同時,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起為竣工日期、建設單位擅自使用的,除了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外,還應自行承擔一定的民事法律責任。通過指導企業(yè)建立健全各項生產經營制度,及時收集保存對外經營證據,從而在今后處理糾紛時使企業(yè)處于有利的地位。企業(yè)在合同管理、生產經營管理、招投標等各方面都有了法律顧問的把關,避免了法律漏洞,也就使其他單位或個人沒有空子可鉆,不得不自覺履約,從而也就有效預防了糾紛的發(fā)生。今后即使發(fā)生訴訟糾紛,由于已做到“未雨綢繆、有備無患”,也將使企業(yè)在訴訟中處于不敗之地。
通過顧增平律師的授課,讓我更加清楚認識到工程建設過程中,從項目的源頭、招投標到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以及內部管理,風險防范都離不開在一個“防”字,俗話說得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這就要求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有防范風險意識,以法律為依據,從小事入手,防微杜漸。當下正值公司健全各類制度建設,為各類風險防范奠定了基礎,使公司各部門各分公司各項管理工作有制度為依據,我們要把制度管理落實到實處,高效執(zhí)行,發(fā)揮出最佳效能,創(chuàng)造出最大的價值,為建宇集團走進新時代助力,為筑夢建宇添彩。